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交通新业态分会网约车平台驾驶员不良行为联合共治公约发表时间:2026-04-03 16:37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高网约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意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和石家庄市网约车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行为共治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 石家庄市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行为分为A、B、C、D四类,结合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行为具体情形,将网约车驾驶员纳入相应的不良行为名单。 第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A类不良行为名单,网约车平台承诺终身限制合作: 1、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如:组织、煽动、策划聚众闹事(罢运、堵站、堵路、围堵单位等)。 2、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暴力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醉)酒后驾驶记录的。 3、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 或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5、违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个人信息,泄露乘客隐私,产生恶劣影响的。 6、违反《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行为,被官方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部门通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拒绝接受依法检查、调查,或拒不配合处理履行义务阻碍行政执法的。 8、参与聚众闹事(罢运、堵站、堵路、围堵单位等)并退出营运,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行业不稳定的。 9、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或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10、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的、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以及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1、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12、经核实网约车驾驶员存在D类不良行为,仍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不实或不合理投诉的。 13、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纳入A类不良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B类不良行为名单,由网约车平台采取至少1年不合作措施: 1、采取反复多次拨打电话、发短信,限制乘客上、下车,无故索要联系方式、跟踪、尾随、围堵乘客等方式对乘客实施骚扰尚不构成犯罪的。 2、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告知的期限内不接受调查处理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3、随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约定,造成行业、企业不良行为社会影响或较重经济损失的。 第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C类不良行为名单,由网约车平台采取至少1个月不合作措施: 1、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2、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举报、投诉或者其他纠纷,经过多次告知仍然不配合的。 3、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以及不及时归还、上交、侵占乘客遗失物的。 4、教唆、要求、利用或假扮乘客刷单等扰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企业经营管理秩序的。 5、因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形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 第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D类不良行为行为名单,由各网约车平台自行采取1-15天的不合作措施: 1、经核查驾驶员存在故意绕道的、强行搭乘其他乘客的。 2、未到约定上车地点时提前确认车辆已到达的。 3、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要求的。 4、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出现拒载、违规议价、甩客、不按规定收费、乱加价等行为。 5、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的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 6、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7、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或在巡游车专用通道、站点等区域候客、揽客的。 第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行为来源主要为政府相关部门的推送或公告、网约车平台企业推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向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投诉或举报。 第十条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存在D类不良行为,应反馈到网约车平台,由网约车平台按照本公约第八条内容进行处理;对于A、B、C类不良行为以及网约车平台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D类不良行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将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发生送至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交通新业态分会邮箱(sjzsdx@163.com)。经协会核实、评估后纳入不良行为名单数据库,各网约车平台应按照相应的不合作措施执行,实现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行为的联合共治。 第十一条 对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交通新业态分会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收交通新业态分会到异议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情况复杂的,复核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经调查核实申诉内容属实的,应将网约车驾驶员移除不良行为名单,并通告所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异议不成立的,应告知复核结果和理由。 第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后,在未达到不合作天数半数以上时,网约车平台或其驾驶员不得申请移除不良行为名单;对于达到不合作天数半数以上时,经网约车平台研判后,认为驾驶员具备继续营运的能力和条件时,可申请将其移除不良行为名单,并将驾驶员的承诺书(保证书)、培训考核结果(平台盖章、驾驶员签字)等材料交由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交通新业态分会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予以移除不良行为名单。 第十三条本公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公约由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交通新业态分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