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交通新业态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交通新业态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分支机构。本会工作条例是根据《石家庄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石民政函【2020】14号)《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章程》、《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编制和修订。本会由在石家庄市范围内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汽车、互联网货运、互联网聚合平台、互联网城市配送平台企业、运营企业及新能源整车等出行新业态的相关企业组成。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及行业利益。在政府的领导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及行业自律;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促进企业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资源整合,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加快交通领域出行新业态的建设进程,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我市交通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依据《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制订。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在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建立行业自律公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提供城市交通新业态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三、组织制定、推广、应用城市交通新业态领域的规范和标准;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城市交通新业态领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承担有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参与我市有关交通新业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及修订活动; 五、调查、收集、反映交通新业态企业营运中的问题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交通新业态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六、组织会员单位进行调研和经验交流、召开研讨会,以推广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七、完成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六条承认《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章程》的石家庄市网约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汽车、互联网货运、聚合平台、互联网配送等平台企业及相关运营企业,汽车及新能源整车企业,智能充电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报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接纳为交通新业态分会会员,同时为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交通新业态分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交通新业态分会组织的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及本会工作条例;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及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的工作条例; 二、制定并修订行业服务标准、自律公约等相关制度性文件;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每届五年,换届大会与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换届大会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和副会长由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理事会提出候选名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定。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交通新业态相关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时间为五年,届满换届改选,最高年龄不超过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会费和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不单独收取会费,本会会员按照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活动承办单位或相关企业分摊、认购或捐赠,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受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秘书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会的变更与注销事项,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最终决定由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 本条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秘书处所有。 交通新业态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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