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简介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9月,是由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及道路运输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依法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5A级品牌社会组织。先后被授予“河北省两新组织党建示范点”、“社会组织助力脱贫攻坚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经中共石家庄市社会组织委员会批准,于2018年3月成立了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党支部。 服务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坚持双向服务。 工作理念:当好一个助手、发挥两个作用、围绕三强目标、践行四项服务。 业务范围: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围绕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在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开展行业内党群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和倡导行规行约;协调企业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及与社会其他部门的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培训、咨询、交流、考察、展览等,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道路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组织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与互助合作,增加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实现共谋发展、共享成果,推动我市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与各相关机构、行业协会的横向联系,促进友好交流;组织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兴办经济实体,拓宽收入渠道,增强可持续能力。 发展现状:协会现有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各类会员单位千余家。内设办事机构综合办公室、财务部、服务部、党群工作部。下设立专家委员会、客运专业委员会、货运专业委员会、驾培专业委员会、交通新业态分会等分支机构。 在石家庄市社会组织党委的领导下、石家庄市民政局监管下、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协会始终坚持党建引领,依法合规运营,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四个服务”作用,在凝聚行业力量、引领行业转型升级、推进企业创新经营和道路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蓬勃发展。 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石家庄市。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为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为企业提供服务和反映诉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石家庄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石家庄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石家庄市。 本会网址:www.sjzsdx.cn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中共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名称:中共石家庄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围绕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在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组织开展行业内党群服务工作; (三)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和倡导行规行约;协调企业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及与社会其他部门的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培训、咨询、交流、考察、展览等,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道路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与互助合作,增加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实现共谋发展、共享成果,推动我市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六)加强与各相关机构、行业协会的横向联系,促进友好交流; (七)组织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八)兴办经济实体,拓宽收入渠道,增强可持续能力; (九)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入会申请表; 2.个人会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接收《入会申请书》和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履行自律公约;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1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四)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 (五)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管理机关审核; 经管理机关审核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律公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33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1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1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2023年10月21日 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入会指南1、下载填写入会申请表 2、入会申请表邮寄至协会秘书处 3、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成为协会会员单位 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架构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不超过四档) 会长、副会长单位:6000元/年 常 务 理 事 单位:3000元/年 理 事 单 位:1000元/年 单 位 会 员:5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 12月31 日前一次性缴足下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户 名: 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北站支行 帐 号: 50361001040013162 三、会费开支范围 1.日常办公、各种消耗,设施、设备购置、租赁及维护; 2.组织行业活动(会议、培训、考察、交流、课题研讨、开发等); 3.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和差旅费; 4.补助各工作机构; 5.专家聘用及组织专家开展活动; 6.政府无经费委托的工作; 7.行业公益事业; 8.宣传出版; 9.其它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协会财务部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按协会财务制度执行。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全体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协会财务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2023年10月21日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石家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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